【基本案情】
《某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服务体系,设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在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设置了法律责任。
【案情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维修保养等活动作了规定,没有对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在产品销售地的城市建立服务体系、设立服务机构作出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类似规定。《某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不适当地增加了电梯制造单位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更不能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