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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可以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规定?

发布单位: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1-12-10 17:20 浏览次数: 字体: [ ]

【基本案情】

《某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服务体系,设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在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设置了法律责任。        

【案情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维修保养等活动作了规定,没有对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在产品销售地的城市建立服务体系、设立服务机构作出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类似规定。《某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不适当地增加了电梯制造单位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更不能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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