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普法讲堂
本条是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义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若未告知的,为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