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法条理解与适用】
陈述权、申辩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可以陈述事实、理由,可以对被指控的事实进行答辩;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听取当事人对所指控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意见,允许其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为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照不同的途径请求国家予以补救。这里所指的救济途径很多,如相对人请求行政机关改正错误、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