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龙门镇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单位:龙门镇 发布时间: 2025-06-25 17:13 浏览次数: 字体: [ ]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涉及条文内容

1

配合开展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省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义务。

2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3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4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安全隐患的督察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具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重大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5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国务院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第十七条 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

6

开展渡口安全监督检查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具体职责:(一)建立健全渡口日常管理工作制度,落实相关机构和人员;(二)负责对渡船船员和渡口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公益性渡口的渡船船员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开展渡口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四)负责公益性渡口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五)建立健全渡船自救互救机制,实施渡运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7

农村客运站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农村客运站由客运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8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9

安全生产检查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10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1

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的督促检查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12

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加强日常巡查,指导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及时制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并协助处理。

13

对水库大坝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14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开发,对扶贫开发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第十三条第四款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的组织实施,提出项目建议,对扶贫开发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15

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16

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三款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17

对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检查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

18

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19

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

1.《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款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治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大气环境隐患排查,发现存在大气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0

对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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