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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释义(四)

发布单位: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2-11-28 15:39 浏览次数: 字体: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释义

本条是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人民政府保障职责的规定。

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树立全局意识、大局意识,从总体上和宏观上进行统筹考虑、安排部署,从而提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意识。

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有利于合理界定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权,还有利于建立与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增长相适应的财政支出增长机制,切实增强各级财政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能力。.

经费保障是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个关键问题,对于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保护和调动法律援助人员的积极性,提供法律援助质量和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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