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建立和规范县、乡(镇)、村级河长(以下简称“基层河湖(段)长”)的常态 化巡查工作,有效落实基层河湖(段)长履职尽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巡河,是指河(段)长或其授权委托的联络员单位通过对责任河道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予以解决,或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或向上级河长报告请求协调解决。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层河湖(段)长巡河。各级各部门要提供资金保障,组织、聘请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监管员、保洁员、志愿者开展河湖巡查协查工作。
第四条 基层河湖(段)长巡河坚持属地管理、问题导向、常态巡查、注重实效的原则,巡查范围为纳入各级河长制的所有河流、灌溉水库、渠道、饮用水源地等。
第五条 基层河湖(段)长是河湖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联络员单位负责具体工作,河长制办公室、相关单位部 门协助配合。
第六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基层河湖(段)长履职培训,提高基层河湖(段)长巡查履职能力。原则上,基层河湖(段)长两年轮训一次,新任基层河湖(段)长应及 时接受培训。
第二章 方式、频次及内容
第七条 基层河湖(段)长开展巡查工作,原则上由基层河(段)长带队开展,联系部门、相关单位根据需要协助开展巡查。基层河湖(段)长巡河采用巡查现场点位、开展问题督导、明察暗访、召开座谈会、与群众互动、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对存在水质污染疑问的可安排或报告相关部门化验检测或调查核实。基层河湖(段)长因故不能开展巡查工作的,应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开展巡查,巡查情况及时报告相应基层河湖(段)长。
第八条 基层河湖(段)长应加大对责任河道的巡查力度,县级河(段)长巡河原则上每月不少于 1 次;乡(镇)级河(段)长巡河原则上每旬不少于 1 次;村级河(段)长巡河原则上每周不少于 2 次。对问题严重或出现特殊情况的河湖应加密巡河频次。
第九条 基层河湖(段)长要围绕河湖管理保护“六大任务”,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水面、岸线保洁是否到位,生活垃圾是否有效收集处理;
(二)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气泡等);
(三)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雨水排放口晴天有无污水排放;汇入入 河排污(水)口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
(四)是否存在涉水违建(构)筑物,是否存在倾倒弃土弃渣、工业固废,是否存在其他侵占河道的问题;
(五)是否存在非法电鱼、炸鱼、网鱼、毒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六)河长公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七)是否存在河道非法采砂行为;
(八)水电站是否按规定泄放生态流量;
(九)是否存在因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安全事故等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件、涉水安全事件等;
(十)巡查已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
(十一)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道水质的问题;
(十二)是否存在其他涉水各类违法行为等。
第三章 巡河记录
第十条 基层河湖(段)长要建立巡河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巡河相关信息。联络员单位应以简报、图片、巡河记录表、巡河发现问题整改通知书等形式完整记录巡河过程并建立巡河台账,定期报县级河长制办公室汇总。基层河湖(段)长巡河工作记录原则上以县(区)为单元统一制作。
第四章 问题处置
第十一条 对巡河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基层河湖(段) 长签署河长令或总河长办公室下发督办令分解整改。具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一)处置权限属于上级河长的,应第一时间向上级河长报告。
(二)处置权限属于本级河(段)长的,应立即进行处置。
(三)处置权限属于相关部门的,基层河湖(段)长应第 一时间联系或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相关职能部门接到基 层河湖(段)长提交的有关问题,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处理并书面回复相应基层河湖(段)长。基层河湖(段)长要对 职能部门处理问题的过程、结果进行跟踪监督,若发现责任部门对问题查处不力的,应第一时间以督办函形式转交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查处,并抄报上级河长、抄送县级 河长制办公室,跟踪落实情况,督促反馈结果,确保整改到位。
(四)所提交问题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责任部门的,基层河湖(段)长可提请上级河长或县级河长制办公室予以协调,落实责任部门;县级河长和县级河长制办公室不能确定或解决的,提请县级第一总河长、县级总河长或市级河长、 市河长制办公室予以协调。
(五)基层河湖(段)长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赴现场进行初步核实;因故不能及时赴现场核实的,应委托相关人员代为核实,并将情况及时报告相应河长。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当予以解决, 并跟踪落实到位,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基层河湖(段)长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六)对发现应当追究责任情形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对巡河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可采取提示、约谈等,并向河长报告相关情况;对巡 查、执法履职不到位、整改不力的,实行专项督办。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接到基层河湖(段)长或河长制办公室交办的问题,应当限期处理,并反馈。
基层河湖(段)长、总河长办公室对问题处理的过程、结果应当跟踪监督,确保解决到位。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 基层河湖(段)长巡河工作和巡河问题办理情况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河长制办公室要积极宣传巡河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好经验、好作法,对履职优秀的单位或个人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河湖日常巡查监督,对举报反映问题经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六条 基层河湖(段)长巡河工作日常监管由县级总河长办公室负责。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下级基层河湖
(段)长巡查履职的监督检查,对巡查履职不到位、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应当及时提示约谈。
第十七条 基层河湖(段)长巡河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追责:
(一) 未按规定进行巡查的;
(二) 巡河中对发现问题不处理的,或未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 巡河记录弄虚作假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县 、街道办、乡(镇)、村应根据本制度及时制定完善本级巡河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