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余桓岑、竹卫 因保管不善,将 芦房权证字第326号,芦集用2012字第464号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余桓岑
2025年 9 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