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法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保障法律服务人员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法律服务收费行为,依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和《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收费办法。
一、法律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收费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三、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四、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法律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五、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六、 法律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事务所统一收取。法律服务人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事务所及承办法律服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七、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服务费。
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事务所或法律服务人员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九、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收费单独建账,做到账目清晰,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监督。
十、本办法从2012年3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