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医保待遇 保障大病医疗
发布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12-09-13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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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2年7月1日起,城镇职工年内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到18万元;城镇居民年度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增加到12万元,增幅达20%。提高后,自然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达33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2万元,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大病医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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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