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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四川省教育厅文件 发布时间: 2013-11-30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923日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3部门〈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和农村信用社有关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办理,且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助学贷款;已经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商业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采取信用方式发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遵循“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次发放、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

第七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记录、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及不良信用等其他记录;

(三)已被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的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均在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区内,并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六)学生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愿意作为共同借款人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七)同一年内没有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性助学贷款;

(八)保证毕业后在贷款未还清前向经办社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和详细住址;

  (九)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⒈农村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⒉孤儿及残疾家庭;

⒊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

⒋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家庭;

⒌遭受重大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⒍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⒎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⒏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的家庭;

⒐其它贫困家庭。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会计核算

第九条  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一般不超过就读学校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十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

(一)在“助学贷款”科目下设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二级科目核算贷款业务;

(二)在负债类中设立“递延收益”科目核算风险补偿资金。经办社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社返回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于弥补不良贷款损失;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社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其中县级财政分担部分首先使用经办银行机构返回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三)县级联社为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立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专户,用于核算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

第四章  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所属高校和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四川省籍学生考入四川省属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四川省籍学生考入市(州)属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高校所在市(州)财政承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风险补偿制度,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所属高校和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四川省籍学生考入省属高校就读的,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承担贷款发生额的7.5%,省财政承担1.5%,学生就读高校承担6%;四川省籍学生考入市(州)属高校就读的,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贷款发生额的7.5%,高校所在市(州)财政承担1.5%,学生就读高校承担6%。

第十五条  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的办理程序。各县级联社按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造具贷款明细表,于每年的1125日前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贴息资金,同时按照以前年度贷款的违约比例,总体核算违约金额作为风险补偿资金,并提交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后,于每年的1221日前,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取或按其指令从其专户中划收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贷款程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程序包括: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推荐→贷款申请、受理→经办社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借款合同→高校确认→县级学生资助中心通知放款→贷款发放和划款→备案登记

第十七条  贷款申请、受理。借款申请人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前,应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就读中学、高校)或当地农村信用社领取    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填写个人信息,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签章证明家庭经济确属困难后,先向县级教育部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一)当年被高校录取的新生

⒈《    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份,经办社两份;

⒉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籍证原件及复印件;

高校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的原件及复印件;

学生所需学费、住宿费的证明和学校的开户行名称、 学校账户名称及账号等;

借款人贷款偿还能力的证明材料;

⒍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经办社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⒎学生与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的关系证明资料;

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它资料。

(二)在校大学生

⒈《    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份,经办社两份;

⒉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籍证原件及复印件;

⒊就读学校对学生的鉴定材料,内容至少包括学生所在院系、学习和思想品德表现、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情况等;

⒋高校学生证或其他学籍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⒌学生所需学费、住宿费的证明和学校的开户行名称、 学校账户名称及账号等;

⒍借款人贷款偿还能力的证明材料;

⒎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经办社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8.学生与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的关系证明资料;

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它资料。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理    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申请审批表》后,按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等规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    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申请审批表》的相应栏内签署初审及同意推荐的意见、加盖公章和经办人员名章,并及时将上述资料送交经办县级联社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贷款调查、审查及审批。经办社在收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的    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申请审批表》和申请资料后,按照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审查及审批,发现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拒绝办理,并向申请人及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做好解释工作。

(一)按规定查询申请人的征信记录、学生家庭的贷款等有关情况,查看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查看学生是否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性助学贷款;

(二)对借款申请人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签名的真实性,核定贷款要素;

(三)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规程》等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落实贷前条件后,经办社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当面签订《助学借款合同》(见附件2)和借款借据并妥善保管。《助学借款合同》须经学生就读高校确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确认回执,并向经办社出具《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放款通知书》(见附件4)后,经办社才能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  高校确认。学生持《助学借款合同》和《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确认函》(附件3)到高校报到注册,并将高校盖章确认的《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确认函》回执,在报到后20个工作日内,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达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遇特殊情况,学生应主动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否则不予以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放款。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回执后,登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统计报表,并向贷款人出具《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放款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和划款。贷款人收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放款通知书》后按借据发放贷款,并根据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委托贷款人转账付款的授权约定,将贷款先转入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账户后,再从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账户汇入《助学借款合同》指定的高校账户,同时,须在汇款单中注明“××院××系××专业××学杂费”字样,以备高校核实,不得支付现金或转入其他账户

学生入学一学期以后办理贷款或按《助学借款合同》的约定续贷的,除提交用款申请外,还应提供学校对学生品德、学习成绩等表现及是否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鉴定意见,发现对贷款资金的安全有不利情形的,应采取停止发放新贷、提前收回贷款等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备案登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之后,经办社应及时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同时,应将借款借据逐一复印一份,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经办机构、学生姓名、就读高校及类别、贷款金额与期限进行登记造册,由县级联社定期送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作为拨付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的依据。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中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贷后检查、贴息、风险补偿、本息偿还、还款确认、风险管理、档案管理等内容。

(一)贷后检查。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后,经办社应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担保人、学生所在高校、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毕业后的工作单位加强联系,及时掌握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动态,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贷后检查,确保能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二)本息归还

⒈贴息。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部贴息,贴息的具体操作管理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负责偿还。

⒉还款方式

⑴学生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按约定贷款期限适用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在校期间欠交的贷款利息不计复利;

⑵借款人毕业后贷款本息的偿还: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可采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以采取等额本金还款法或等额本息还款法,也可以按月或按季分期归还,也可到期一次性归还;需变更还款方式的,应在学生毕业离校前, 借款人向经办社提出申请,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并签订《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附件5。毕业后欠交的贷款利息应计收复利。

贷款人允许有条件的借款人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具体方式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确定,并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⑷贷款人也可以视学生毕业后就业情况,在合同中约定2年的贷款宽限期,宽限期内只付息不还本,2年后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合同期内还清。

⒊贷款展期。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中贷款展期的有关规定执行因学生继续就读而展期的贷款,其还本付息方法按在校生对待,因其他原因而展期的,其还本付息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⒋生源地助学贷款符合借新还旧条件的,可以办理借新还旧,并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但重新办理后的贷款不享受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

⒌还款确认。借款人在学生毕业前和毕业后一年内()需变更还款方式的,应向经办社提出申请,并与经办社签订《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

(三)风险管理

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⒉不良贷款管理执行《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对不讲诚信、不按时还贷或恶意拖欠贷款等明显违约行为可采取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向违约学生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形、截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全国高校毕业学生学历查询系统等惩戒措施;

⒊风险分类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暂行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四)呆账核销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采取风险补偿金弥补、县级财政分担损失等措施后仍无法收回的,按照财政部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有关呆账核销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核销。

(五)档案管理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县级联社应积极争取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应与当地教育、财政、银监部门和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作体系。

第二十六条  经办县级联社应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人员,应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机制,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体系。

经办社应动态了解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的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也可会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道提前了解当地高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情况,建立支持对象名册,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七条  各市州办事处(联社)应加强对辖区内县级联社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监督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社改善金融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级联社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此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五部门制定的《四川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已生效的借款合同,继续按原办法规定办理续贷、贴息和免税等相关事宜,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不再沿用该试行办法的规定签订新的助学借款合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1月 日起执行。

附:1.    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申请审批表

2.助学借款合同

3.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确认函

4.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放款通知书

5.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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