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华代表:
您提出的《村组公路等公用占地的失地农民与政府征地的失业农民购买养老保险享受政府补贴应一视同仁的议案》(县十六届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39号议案,以下简称《建议》)收悉。按照部门职能,经研究,县人社局对《建议》提出一下回复意见:
一、我县失地农民参保范围是凡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业人口(含芦阳镇村改居居民),且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政府给予一定政府补贴,补贴金额在不同时期有一定区别。
二、为有效处理失地农民被征地时间相同,参保时间不同而享受补贴不一致的问题,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调整完善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方案,并以县人社局名义于2014年3月3日印发实施。该方案针对2008年4月11日以后征地已参保人员政府补贴比例未达到现参保人员政府补贴比例的29.14%(15000/51480),补足其不足部分。
三、申请补贴需提供的材料有:本人书面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城镇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征地补偿协议、领取征地补偿款的收据、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收据。
四、目前了解的基本情况是:以村组机耕道占地为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人,大部分不能提供出领取征地补偿款的原始凭证和征地协议。我局针对此情况,多次派人到芦阳、太平等乡镇衔接沟通,提出增强兑现被征地失地农民已参保人员政府补贴工作重要性,作好宣传解释、充实力量,按轻重缓急、先易后难的原则,及时审批兑现的建议。
五、2014年4月已发文要求乡镇政府收集情况、分类汇总、提出意见,尽快会同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具体方案并报县政府同意,届时,相关问题将会得到答复。
联系人:黄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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