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封存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 |
2 |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
3 | 对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控制措施 |
4 | 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医学措施 |
5 | 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
6 | 取缔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 |
7 |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
8 | 查封场所、强制隔离治疗、扑杀以及其他需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
9 | 查封、扣押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麻醉精神药品和精神药品 |
10 | 暂扣、封存、销毁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消毒产品、无证消毒产品、不合格消毒产品 |
11 | 暂扣未按规定索取相关证照及手续的消毒产品 |
12 | 封存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
13 | 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的强制措施 |
14 | 对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 |
15 |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