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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计复议的受理时限及受理结果的告知有哪些规定?

发布单位:审计局 发布时间: 2015-11-30 10:06 浏览次数: 字体: [ ]

1.审计复议机关收到审计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计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对符合法定条件,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审计复议申请,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向有关审计复议机关提出。
2.除前款规定外,审计复议申请自审计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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