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
1.各乡镇专职办理人员将各自乡镇退耕还林发放人员名单(电子档)带到退耕办经行总面积和分户面积核对,对姓名,面积,亡故等原因需要更改的,由乡镇统一出具证明后进行更改。
2.申请:由林权权利人应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到乡(镇)领取《林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权利证明)。
3.勘测:受理申请后,林权登记人员在林权申请人和相邻林权权利人的参与下,对已申请林权进行实地核实。核定林地四至边界和绘制位置图,申请人和有关相邻权利人签字(按印)确认。登记面积以实际退耕还林面积为准。由所在组、村、乡(镇)审查勘界图和《林权勘查外业调查表》,签注意见,报县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核。
4.公示:经审查合格对拟登记发证的林权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时村民小组可以组长作为公示见证人并留下影像资料(塑封照片2张,1张有见证人和公示表,1张为公示表近照),凡无异议的,准予登记,存在争议的,应当不予受理或暂缓受理,重新进行核实。
5.登记发证:经公告无异议的,打印制作林权证,并加盖发证机关和填证机关印章。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的林权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将有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二、申报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申请人签字、组、村及乡镇政府签字盖公章,交1份)。
2.林权勘查外业调查表(相邻权利人签字(按印)确认,勘查人员签字,其他参与人签字,绘制位置图)四至界限表述要清楚,不能模糊不清,如具体与xx人的退耕还林地或承包地交界)。
3.林权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联系电话(电话号码注到身份证复印件上,交1份)。
4.林权权利证明:土地承包合同、退耕还林证明,其他有关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合同原件审查,交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