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第十二条第二款: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
2、公安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二、申请条件: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申请前往港澳探亲、旅游、逗留、商务或其他原因赴港澳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或已在澳门就学、就业的。
三、申报材料:
证件申请:
1、申请人提交填写规范、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提交注册“中国电信办证直通车证件用数字相片采集服务中心”的照相馆拍摄的数码照片一张及相片采集回执(相片尺寸:48*33mm;头部宽度:21-24mm;头部长度:28-33mm;白色背景、深色衣服、不得着制式服装;头发不遮双耳、不披肩;不得佩戴装饰品) 。
3、提交有效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外);未满十六周岁的须监护人陪同办理,监护关系证明并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
4、首次、换发、补发证件的申请人必须到办证现场,接受面见询问,并采集现场人像。
5、现场采集指纹(申请人因手指伤病无法捺印指纹的,应当提交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并在手指伤病痊愈后到受理机构换发、补采指纹;十六周岁以下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确定是否采集指纹);
6、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交本人所属人事主管单位意见。
7、受理再次签注,申请人因故不能到现场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交本人港澳通行证、办证照片一张、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8、军人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9、除团队旅游类事由外,均须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探亲签注:我省居民有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就业的。"亲属"是指:配偶,子女、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探望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可以签发3个月1次或3个月多次签注。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1次签注。
与香港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团聚类申请人可申请1年多次赴香港探亲签注。
1、交验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单位或派出所证明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为A4规格)
2、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者在香港、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个人旅游:经批准开办常住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我市不属于开放港澳个人游地区)
商务签注:受企业单位派遣可以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申请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还须事先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1、提交单位派遣函(单位法人代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免交)
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本年度再次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可免交);
3、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提交登记备案证明。
登记备案手续含:填写“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申请表”、“登记备案人员名单”;交验单位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登记备案人员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逗留签注: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可以申请逗留签注。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其它签注: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为A4规格);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为A4规格)。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证件的换发、补发:
证件、签注出现制作错误或者质量不合格问题;证件有效期限不足6个月;申请签注的出境有效期超过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个人身份资料变更等情形,可向原受理审批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
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或者损坏,申请换发、补发时,应重新提交相应的申请证明材料。遗失证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交书面的证件补发情况说明。
可以委托办理的情形:
下列情形下,可以由委托人(或已备案的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但须提交委托书,交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1、对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证件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委托他人代办(不包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
2、申请人通过劳务经营公司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的。
四、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
3、缴费(任意一农行网点或在出入境受理窗口pos机银行卡刷卡缴费);
4、资料数据补录;
5、审核;
6、审批;
7、数据传输;
8、制证下发;
9、通知申请人取证;
10、发证。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从收到申请人缴费单当时算起)。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申请资料和证件往返邮寄时间及异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四川省物价局收费许可证,证号:川费00012003。
(二)收费标准:港澳通行证,100元/证。
一次签注20元
二次签注40元
三个月多次或一年多次签注100元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0835) 2309401
投诉电话: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政务服务中心 (0835)6524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