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县车管所可办理的注册登记机动车种类:
国产小型免检汽车(不含营运小型客车)、二轮、三轮摩托车。
二、法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三、申请条件
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
四、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提交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随车标准车辆照片;不属于免检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到车管所查验机动车。
(二)查验机动车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提交办理注册登记的申请资料到车管所大厅“业务受理”窗口申请注册登记。
五、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暂住人员同时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或暂住证明。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提交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来历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遗失的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6、属于国产机动车的提交机动车合格证原件;
7、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应提供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8、属于委托代理业务的应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小客车应提供市财政局相关证明;
10、属于非国家免检车型还应提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1、《机动车查验记录表》、随车标准照片及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六、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机动车所有人有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的报废机动车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