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办公室: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于2007年1月1日颁布施行。
条例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范围内,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范围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根据《条例》规定,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依据实际情况,将本县适用条例规定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制订了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并上报雅安市人民政府审批。2008年,根据(雅府函【2008】44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确定我县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最高税额标准按每平方米9.00元执行,部分县城及镇适用每平方米5-7元税额标准。
有鉴于此,如果需要统一全县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标准,县人民政府应当重新划分土地等级,制定适用税额标准,并逐级上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方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