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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动物卫生监督五)

发布单位:县农业局 发布时间: 2016-11-21 09:19 浏览次数: 字体: [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2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上5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屠宰、经营、运输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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