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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动物卫生监督六)

发布单位:县农业局 发布时间: 2016-11-21 09:20 浏览次数: 字体: [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染疫或疑似染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系病死或者死因不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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