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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动物卫生监督七)

发布单位:县农业局 发布时间: 2016-11-21 09:21 浏览次数: 字体: [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系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重大动物疫情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重大动物疫情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重大动物疫情的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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