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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动物卫生监督八)

发布单位:县农业局 发布时间: 2016-11-21 09:23 浏览次数: 字体: [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染疫或疑似染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系病死或者死因不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系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重大动物疫情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重大动物疫情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重大动物疫情的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货值金额不足3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遗传材料染有一类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新发病、省内没有的动物疫病或检疫规程规定的动物实验室检测病种的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未发生过的或已消灭的动物疫病引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二次以上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上5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二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次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次以上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疫病扩散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疫病扩散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后果轻微的

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后果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造成三类动物疫病扩散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二类动物疫病扩散的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造成一类动物疫病扩散或重大动物疫情的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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