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严禁普通高中收取择校费。
三、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
四、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五、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六、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七、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以及违规推荐教辅材料。
八、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
九、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十、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