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强化测绘资质事后监管,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行为,促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资源共享,充分发挥测绘地理信息的服务保障功能,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测绘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事测绘单位承担民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网络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进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网络备案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前办理项目网络备案登记,并在项目的实施期间自觉接受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下列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报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一)省外测绘单位在四川省承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二)作业范围跨越两个以上(含两个)市(州)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三)经批准与国(境)外组织或个人采取合资、合作方式在四川省开展的相关测绘地理信息活动项目。
第六条 其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测绘作业范围跨越两个以上(含两个)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由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登记。
测绘单位在其驻地行政区域内开展常规性的规划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量等微小测绘项目,经当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按月(季度)进行项目合并备案登记。
第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通过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与服务平台的“项目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提交下列信息和材料(原件扫描件):
(一)单位基本信息;
(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名称、内容、作业时间、项目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三)承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测绘单位有效期内的《测绘资质证书》;
(四)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技术人员信息和《测绘作业证》编号;
(五)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合同书(协议书、任务书);
(六)与国(境)外组织或个人采取合资、合作方式开展的测绘地理信息活动项目,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书。
第八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符合条件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络备案登记,最多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办理网络备案登记后,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后,测绘单位通过“项目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打印“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通知书”,作为完成备案登记工作的书面凭证,与其他项目成果资料一并归档与管理。
第十条 同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工作原则上只办理一次。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由办理备案登记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备案登记情况通过“项目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在线通知有关的下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下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工作中不得故意刁难测绘单位,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5年12月26日印发的《四川省测绘项目备案登记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