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订并组织实施旅游产业发展的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县旅游规划进行监督管理。
(三)制订全县国内旅游、入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芦山整体旅游形象的对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指导涉外旅游和港澳台旅游工作。
(四)负责全县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审核、申报旅行社。
(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旅游市场秩序、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环境综合治理,监督旅游投诉处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参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行业组织(协会)的业务工作。
(六)监测旅游经济运行,做好旅游经济运行分析,收集、发布旅游统计和行业信息工作。
(七)制订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并组织实施。
(八)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旅游体制和机制改革工作,指导重点旅游企业发展、旅游新业态的规划和开发以及旅游项目的包装论证、招商引资和重大旅游项目开发建设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旅游资源、旅游商品开发、红色旅游等工作。
(九)负责旅游信息化建设,承担旅游信息的收集、传递和咨询服务;负责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旅游局电子政务网建设和维护工作,指导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等企业信息化工作;利用互联网、通信平台等高科技手段为芦山旅游形象宣传和市场促销活动服务。
(十)负责假日旅游协调,开展假日旅游安全检查和迎接准备工作,牵头做好假日旅游接待服务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旅游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旅游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负责对全县旅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负责受理行政辖区内的旅游投诉、咨询;负责全县旅游执法队伍建设。
(十二)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承办县政府和市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