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4日晚9时许,由县城管局牵头,会同交警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东风路老车站对面移动营业厅个体商户不履行“门前五包”责任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处理结果如下:
一、 调查事实
2017年8月24日晚9时许,东风路老车站对面移动营业厅个体商户在签订了“门前五包”责任书的情况下,明知责任书内容,但未履行“门前五包”责任义务,导致移动营业厅外电瓶车、摩托车乱停乱放,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城镇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当按照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不得在城镇广场、人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第三十三条:责任区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书规定的义务,确保责任区环境卫生达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标准。
二、处理情况
(一)对东风路老车站对面移动营业厅个体商户进行批评教育。
(二)鉴于东风路老车站对面移动营业厅个体商户负责人态度较好,经过执法人员的教育批评,已深刻认识到“门前五包”责任履行不到位的事实和造成的不良影响,县城管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对老车站对面移动营业厅个体商户负责人处以600元罚款;责令该商户今后严格管理,履行好“门前五包”责任书义务,切实做到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包整洁、包设施。该移动营业厅负责人在城管局办公室当场就接受了处罚,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