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县林业局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单位实际,本着严格财经纪律,促进廉洁从政原则,重新修订了局财务管理制度并经局党委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执行,原芦林发〔2017〕63号中财务管理制度作废。
为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加强管理,严格财经纪律,促进廉洁从政,现制定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条 预算管理
(一)本单位的年度经费预算,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拟定。
(二)计划财务股以县财政核定批准的经费预算为依据,认真组织实施,并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汇报。
(三)当年经费开支必须控制在县财政局审批的预算和项目之内,不得随意超支、超范围使用资金。
第二条 资金管理
单位经费来源包括预算收入和其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经费支出要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实行审批制度。大笔金额(1000元以上)经费开支,由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费用报销审核:经办人申请经分管领导或办公室核实真实性后,送财务股审查报销票据合规性后,送分管财务领导审签报局长审签予以报销。
对各类借款应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出差返回或完成任务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销,如因单据不全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时结账的,不能再次借款。
差旅费管理:按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财政局相关文件执行。
公款借支原则:职工因工出差或者工作需要必须借用公款的,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说明借款事由或出具需借款相关材料,并载明归还时间,经计财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借支,私人不得借支公款,不得用白条顶替现金。
借用公款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因公出差借款,待出差回来及时报销,报销时必须先冲借款,不得无故拖欠借款。否则,经局领导同意,在工资中扣除。
第三条 财务管理
局党委每季度召开单位财务运行和资金使用通报会,由局财务室每季度向局党委提供财务资金使用的执行情况,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召开通报分析会,从2017年第四季度起执行。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芦林发〔2017〕63号中财务管理制度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