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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

发布单位:县农业局 发布时间: 2017-06-23 17:06 浏览次数: 字体: [ ]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

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第一项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  对《条例》第二条所称农药解释如下:

(六)农药与肥料等物质的混合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擅自生产农药,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不足1万元的;擅自经营农药,违法所得不足500元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不足1000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该农药,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生产农药,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擅自经营农药,违法所得500元以上不足2000元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该农药,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生产农药,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2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擅自经营农药,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该农药,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生产农药,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4万元以上不足7万元的;擅自经营农药,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该农药,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倍以上8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生产农药,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7万元以上的;擅自经营农药,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该农药,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续展登记,或在有效期内改变剂型、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未办理变更登记,继续生产该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

附:第八条 经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药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必须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续展登记;逾期未申请续展登记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

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没有违法所得,货值不足2万元的

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该农药,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限期补办,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该农药,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者没有违法所得,货值5万元以上不足7万元

责令限期补办,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该农药,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7万元的;或者没有违法所得,货值7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

责令限期补办,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该农药,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违法所得7万元以上的;或者没有违法所得,货值10万元以上

责令限期补办,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该农药,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3

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货值不足100元的

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或者没有违法所得,货值1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或者没有违法所得,货值1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1万元以上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不按规定使用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第十九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标签标明的内容使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加大施药剂量和改变使用方法。 

严禁在蔬菜(包括食用菌类)、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作物上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严禁使用国家已禁用的各种剧毒急性杀鼠剂。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

未造成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的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或使用剧毒、高毒农药防治卫生害虫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或者没有违法所得,货值不足2万元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收缴或吊销登记证。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者没有违法所得,货值2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收缴或吊销登记证。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者没有违法所得,货值4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收缴或吊销登记证。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7万元的,或者没有违法所得,货值6万元以上不足8万元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收缴或吊销登记证。

违法所得7万元以上不足9万元的,或者没有违法所得,货值8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收缴或吊销登记证。

违法所得9万元以上的,或者没有违法所得,货值10万元以上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收缴或吊销登记证。

6

生产、经营假、劣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农药:(四)假冒、劣质农药。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

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

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

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生产、经营假农药的;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

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7

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分装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

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00元的;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不足1000元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2000元以上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9

农药监督执法单位和工作人员经营农药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违法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附:第十一条 禁止农药监督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农药经营活动。

违反规定参与农药经营活动持续时间较短,及时停止经营行为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参与农药经营活动,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参与农药经营活动,经警告仍不停止经营,引起群众上访的

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未向农药使用者正确说明农药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以及误导农药使用者扩大农药的适用范围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给农药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并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损失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附:第十六条 农药经营单位或经营网点的营业人员,应当向农药使用者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农药使用者扩大农药的适用范围。

履行告知义务不完整、不准确的

处损失额1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 

处损失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误导农药使用者扩大农药的适用范围的

处损失额2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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