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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肥料)

发布单位:县农业局 发布时间: 2017-06-23 17:08 浏览次数: 字体: [ ]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假冒、伪造登记证、登记证号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生产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销售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以下罚款。

生产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销售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的;销售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生产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不足500元的;销售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以下罚款。

生产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5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销售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的;销售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续展登记而继续该生产肥料产品;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生产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销售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生产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销售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8000元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销售肥料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8000元以上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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