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饲料2)

发布单位:县农业局 发布时间: 2017-06-23 17:32 浏览次数: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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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产品购销台账记录不完善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无产品购销台账记录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拒不改正或不按要求改正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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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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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主动召回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第二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养殖者发现其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货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主动召回的

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不主动召回,情节严重,但能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处理的

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不主动召回,且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

责令召回,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拒不召回的,或不主动召回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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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停止销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养殖者发现其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货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经营者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停止销售的

责令停止销售。

拒不停止销售,但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但未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停止销售的,又未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也未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停止销售,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5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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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但不符合指标为营养成分指标且与标准值差异低于30%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不符合指标虽为营养成分指标但与标准值差异高于30%(含30%)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且不符合指标为卫生指标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属未检出的,或者连续两年省级及省级以上抽检同一产品不合格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7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但不属于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或者标注了而不含有的等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8

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违法使用的物质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使用的物质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使用的物质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9

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违法使用的物质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使用的物质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使用的物质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0

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违法使用的物质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使用的物质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使用的物质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1

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违法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累计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累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累计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2

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违法使用的自配饲料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使用的自配饲料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使用的自配饲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3

养殖者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违法使用的物质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使用的物质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使用的物质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4

养殖者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违法添加生产的反刍动物饲料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添加生产的反刍动物饲料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添加生产的反刍动物饲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5

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对人体具有潜在危害的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6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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