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医兽药管理)

发布单位: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17-06-23 17:37 浏览次数: 字体: [ ]

11

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三、四类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尚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三、四类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造成动物疫在小范围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较为轻微后果 

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一、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或者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三、四类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造成动物疫在较大范围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2

非法生产、经销兽用狂犬病疫苗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四:违反本条例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四)……非法生产、经销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没收兽用狂犬病疫苗和违法所得,可以处相当于出售金额2倍至3倍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生产,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或非法经销,货值金额不足500元的

没收兽用狂犬病疫苗和违法所得,可以处相当于出售金额2倍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生产,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或非法经销,货值金额5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

没收兽用狂犬病疫苗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出售金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生产,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或非法经销,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的

没收兽用狂犬病疫苗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出售金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3

部分地区人员未按规定饲养、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违反本条例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在疫点饲养犬只,或在疫区、狂犬病防护带未经批准饲养犬只,或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的处罚,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扑杀,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地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扑杀犬只,并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4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未造成人身伤害的

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4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造成人身伤害的

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在疫点饲养犬只,或在疫区、狂犬病防护带未经批准饲养犬只的

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4

部分地区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二)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登记、免疫、检测,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处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罚;在其他地方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处罚。

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的

责令责任人限期登记、免疫、检测

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

处以每只犬20元至5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

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免疫、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免疫、检测后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

处以每只犬50元至10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免疫、检测手续。

15

在疫情确认前,擅自宰杀、运输、加工、食用、销售、藏匿、转移和随意处置发病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

《四川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在疫情确认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宰杀、运输、加工、食用、销售、藏匿、转移和随意处置发病或病死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四川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造成重大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

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动物疫情在小范围内传播、流行或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动物疫情在较大范围内传播、流行或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2071号》: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二)生产的兽药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三)生产兽用疫苗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二)生产的兽药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三)生产兽用疫苗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20万元罚款,并没收其生产设备。

无上述情形,无证生产兽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首次无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无上述情形,无证生产兽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或无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或二次以上违法的;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无上述情形,无证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无上述情形,无证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且二次以上违法的;或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且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17

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2071号》:二、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二)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三)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疫苗,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四)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五)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二)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三)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疫苗,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四)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五)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20万元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无上述情形,违法生产兽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或首次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无上述情形,违法生产兽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或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或二次以上违法的;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无上述情形,违法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无上述情形,违法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且二次以上违法的;或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且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18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首次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或二次以上违法的;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且二次以上违法的;或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且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旧版
主办: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 承办: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办公室 联系我们:0835-6526078
备案号:蜀ICP备12028360号-1 川公网安备 51182602000001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2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