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制作
1.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2.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3.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4.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二、维修
对存储有国家秘密信息的非纸介质载体,原则上应由单位内部的技术人员检修和保养,或交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定点的维修部门检修;确需外送维修的,应当拆除信息存储部件或进行专业销密处理。
三、销毁
1.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或私自销毁秘密载体。
2.销毁秘密载体应当送保密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监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