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要求。
1.凡组织举办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会议),应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不得在公共场所特别是涉外宾馆、饭店召开涉密会议。
2.涉密活动(会议)举办前,保密部门应对会场扩音、录音设备进行保密检查。严禁使用无线话筒录音或以无线代替有线扩音设备。
3.涉密活动(会议)举办前,应将与会人员名单呈报分管领导审定。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必须签名登记,且不得带入手机等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信息设备。严禁与涉密会议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4.会议开始,会议主持人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5.涉密会议记录,要用统一的记录本指定专人记录,会后按规定统一收回、保密或销毁。凡会议规定不准记录的,与会人员不得记录,不得录制声像制品;确需记录或录制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其记录本或制品按同等密级文件要求妥善保管;
6.会议结束后,要对会议场所、住地进行保密检查,不得有文件、笔记本等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