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切实保障各项保密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
2.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⑴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⑵对泄密行为及时举报的;
⑶发现他人泄密或可能泄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⑷对盗窃、抢劫、破坏、刺探、出卖、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的行为敢于斗争或对侦破泄密案件有功的;
⑸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
⑹对保密技术措施有发明创造或改进,为保密工作作出贡献的。
3.对违反保密管理规章制度未造成泄密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⑴无故不参加保密学习、教育、培训和测试等活动。
⑵涉密文件未分开登记、保存。
⑶阅办完毕的涉密文件、资料逾期留存或横传,不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
⑷载有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密件、密品未保存在有保密防范措施的设备中。
⑸涉密计算机的使用、维护和维修未按有关规定执行。
⑹涉密材料归档不及时或归档材料不齐全。
⑺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国家秘密事项的知悉范围。
⑻非涉密计算机未经批准擅自上互联网。
⑼制作涉密载体过程中产生的废页、废料、校对稿等作为废品出售。
⑽使用普通传真机发送涉密信息。
⑾发现泄密、泄密隐患或涉密载体丢失后,未采取补救措施和未及时上报。
4.凡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将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造成后果和具体情节,分别予以下列行政处分:
⑴露秘密级国家秘密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严重或态度不端正,妨碍泄密事件查处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⑵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情节严重或态度不端正,妨碍泄密事件查处的,给予记大过各或降职、降级处分。
⑶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情节严重或态度不端正,妨碍泄密事件查处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的处分。
⑷凡发现泄密事件,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根据泄密原因、情节、泄密级别追究各级领导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5.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但具备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⑴故意违反保密规定的;
⑵以谋取私利为目的的;
⑶泄露国家秘密在两次以上的;
⑷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⑸发现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极力阻碍泄密事件查处的;
6.对泄露国家秘密情况严重的,移交上级公安、安全、保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7.泄露国家秘密,情节轻微并能在发生泄密事件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害的,可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8.泄密事件的责任人,年终考核取消评优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先进个人的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