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商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索证索票等内部商品质量管理制度。
二、农资经营单位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商交易前,应当查验并向对方索取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工业产品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农药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种子代销委托书》、进货票据等有效证件并妥善保存,以备检察机关查验核对。
三、农资经营户在购进商品后,应携带进货票据和供货商产品质量的相关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 鼓励经营单位与生产厂家产销见面,实行场厂、场地挂钩,并建立相对固定的业务联系。禁止从无照经营或证照不全、超范围经营等不具有合法资格生产、经营者的手中购进商品。
五、 经营单位应负责本单位索证索票制度的实施,有条件的,应对经营商品 有关信息资料实行微机化管理。
六、 经营单位索取的有关票证,质检报告等资料至少保存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