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窃电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维护供用电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反窃电管理办法》、《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窃电等涉电违法犯罪活动。
二、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使用非法充值卡用电的;擅自改变用电计量装置软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少计或者不计电能的行为;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三、对于窃电行为,由供电企业先行制止,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窃电者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一律中止供电。对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一律提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拒绝、阻碍用电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用电监督、检查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因窃电造成供电、用电设施损坏、停电事故或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窃电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对明知他人实施窃电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设施设备、技术支持等直接帮助的,属共同违法犯罪,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包括施工作业、修房造屋、种植高杆作物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九、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制止和举报窃电以及危害电力设施和破坏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举报查证属实的,酌情给予500元至5000元奖励。对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十一、公安机关、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在查处窃电违法犯罪活动和履行电力设施保护职责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举报电话:公安机关:110
供电企业:95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