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二、申请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一份;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健康证明以及饲养人员健康证明)
四、办理程序
(一)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受理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由县畜牧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查看。
(三)县畜牧局根据专家组现场验收评审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动物饲养场、小区和屠宰场承诺3个工作日;2.动物隔离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承诺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5-6523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