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师生、学校、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高校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依据,高校应维护和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第四条 高校档案工作是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高校应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运用现代技术与管理方法,通过资源整合和开发,为学校的改革发展提供有效服务。
第五条 高校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领导议事日程,纳入人员岗位职责,纳入学校管理有关工作计划、工作流程,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工作检查、考核与评估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开展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
第六条 四川省教育厅主管全省高校档案工作,四川省档案局负责对全省高校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高校应建立在校长领导下,以档案机构为核心,各部门、院系、课题组、项目组等(以下简称各部门)专兼职档案人员为基础的高校档案工作体系。
第八条 高校档案工作由高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列入工作考核检查的内容;
(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
(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第九条 主管档案工作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实施学校档案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组织协调学校档案机构和全校各部门的档案工作,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和科学发展;
(三)听取档案部门工作汇报,研究并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学校档案工作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四)监督检查学校档案工作,组织开展学校档案工作评估。
第十条 高校档案机构包括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校应设立独立的档案馆,其内部机构设置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
(二)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
(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
未设立档案馆的高校应设立综合档案室。综合档案室可单独设立,也可设立在校长办公室。
高校应成立由校长为主任委员、主管校领导和相关校领导为副主任委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作为学校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咨询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