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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石镇饮用水源污染应急预案

发布单位:双石镇 发布时间: 2017-12-08 13:19 浏览次数: 字体: [ ]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保护双石镇域饮用水源地环境,指导应急抢险,有效预防、及时控制 、排除隐患,使水源处于可控状态,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饮用水水源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雅安市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运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安排、分工协作,长效管理、落实责任的基本原则,即镇域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总责,各职能部门及水厂各负其责。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镇政府建立全镇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领导组,镇长任组长,分管卫生、安全、环保的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村(社区)和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全镇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指导修订《双石镇饮用水源污染应急预案》,部署、督促、检查工作落实,决定并组织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时,发布预警信息;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时,启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办事机构 

镇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农服中心,农服中心负责人兼任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负责全镇突发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突发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设,并向领导组提出改进建议;负责督促检查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负责收集突发水源污染事件相关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后向镇领导组报告;传达镇领导组的决定,并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机构  

镇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农服中心:定期申请县环保局对辖区饮用水源进行监测和预警。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后,及时向镇领导组和县应急办公室报告,提出预防污染进一步扩散的措施建议。

镇安监办:有关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原因的调查定性和处理;定期检查重点安全监管部门的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定期检查境内重大危险源企业,督促其制定、完善相关事故应急预案,向县安监局及时汇报重大危险源的相关情况。 

双石镇派出所:负责水源污染事故现场警戒;负责交通秩序的维持;配合交通部门确保救援物资运输通畅;负责交通运输类事故对饮用水源污染情况的了解,控制相关肇事人员等强制措施的实施。

   双石卫生所:负责督促各水厂,定期申请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出厂水和未梢水进行水质检测;突发事故发生后,负责疏散人员和疾病防控以及组织救护。 

    镇国土所:负责事故发生后的饮用水源调度;负责区域控制,防止水源污染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镇城镇办:负责镇区供水安全,制定镇区供水应急预案;在水源水预警发布时,及时启动供水应急预案。同时做好镇域饮用水源地周围,有害建设项目安全防范距离的控制。

镇兽医站: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家禽、牲畜的监控。

镇财政办:负责饮用水源应急防护装备和应急物资的采购。

    各村(社区)委会,一旦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时,及时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 

三、应急响应和处置

   (一)响应各村(社区)、各水厂、各单位、各部门,一旦发现饮用水源水污染迹象,应立即向镇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领导组报告,领导组迅速成立处置工作组,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二)处置

1.先期处置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害轻重,镇政府都必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迅速向县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2.应急处置 

镇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领导组在接到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报告后,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都要迅速通知相关水厂关闭污染水源,接通备用水源,同时根据污染程度、预警级别,确定部分用水较大企业暂停生产用水,确保镇村(社区)居民正常供水和饮用水安全。 

3.后期处置 

在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对需要进行救济救助的,及时组织救济救助,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救治、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等,应依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给予补偿。

对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政策予以救助或补偿,因参加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应急结束 

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消除,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应邀请专家咨询组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测)、分析评估,认为应当结束应急状态的,要及时向县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建议,县应急指挥中心据此建议决定是否结束应急状态。决定应急结束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四、保障措施

   一)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以公安、消防、安监、医疗卫生等为基本抢险队伍,农业、环保、建设、国土等部门为协助救灾队伍,群众自救互救和志愿者组织为补充力量的应急队伍保障体系。 

   (二)经费保障  

    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分级负担。

   (三)物资保障  

     镇财政办要做好水厂储备应急物资的日常监管工作,水厂对各类储备应急物资要及时予以置换或补充。 

   (四)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制定医疗救助保障计划,确定有关的应急准备措施、落实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设施、物资的调度方案。

(五)交通运输保障 

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交通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公安、建设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根据各自职能开展交通运输保障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在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六)治安保障  

公安派出所负责组织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制定治安保障方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措施。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安排警戒人员,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要设施及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事发地村(社区)民委员会要动员、组织当地单位和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实施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七)人员防护保障  

    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帮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的安全。      

   (八)通信保障

电信运营部门要保障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负责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24小时保持畅通。

   (九)技术装备与保障

各专项职能部门要加强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设备,加强与县内水源污染应急处置专家的联系,确保及时得到技术援助。 

   (十)社会动员保障 

    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措施,运用各种形式,将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和影响范围的对象动员起来,共同参与和配合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五、调查总结和评估 

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处置结束的同时,镇领导组向县应急指挥中心提交应急工作的调查和总结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当地的影响、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今后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建议等。 

六、责任与奖惩 

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饮用水源污染事件重要情况的;

(二)未依照规定完成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三)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四)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五)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七、附则 

   (一)双石镇人民政府对此预案有解释权。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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