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
二、 审批条件
(一)攀岩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4-2005);
(二)根据攀岩壁面积配备符合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攀岩);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4-2005)数量(开放期间每条攀岩道应配备1名攀岩技术指导人员)。
(三)具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攀岩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各级登山协会、专业认证机构出具);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攀岩)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攀岩人员须知、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度、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的书面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