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部门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医学措施 |
责任主体 | 医政医药和基层卫生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相应义务,或未达到相关要求,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使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执行强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6522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