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未按时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与综合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相应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相应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6522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