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与综合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相应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相应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6522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