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芦山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和《芦山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范围。凡是拟以县统计局名义或者提请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行政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都要进行备案,接受审查。
第二条 下列文件不需要报备审查:
(一)表彰和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
(二)人事任免的通知;
(三)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
(四)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
(五)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六)会议纪要;
(七)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规程);
(八)阶段性专项整治方案、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应急预案以及年检、注册、申报、参展、评奖的通知;
(九)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相一致,不得相互抵触;
(二)依照本局法定职权制定,不得相互抵触;
(三)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不得为本局设定权力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追加义务、限制权利;
(四)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规定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五)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合理、适当,不得显失公正、公平;
(六)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有溯及既往效力的规定,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程序:
(一)拟以县统计局名义或者提请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股(室)拟稿,并应当草拟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若是引用相关政策性文件或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还须附上文件全文;被征求意见单位或者管理相对人的主要反馈意见;对重点条文的说明。
(二)主办单位将文件文本及起草说明送政法股审核,政法股从合法性角度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主办股(室)将经由政法股审核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文本,送办公室审核。
(四)主办股(室)将经政法股、办公室审核的规范性文本及起草说明报局分管领导审核。
(五)政法股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前将下列材料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前置审查:
1、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公函;
2、政法股合法性审查函;
3、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4、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5、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
6、县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规范性文件经县政府法制机构前置审核通过后,由主办股(室)按公文签发流程正式印发。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具体的实施时间。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印发后不立即施行可能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或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及其他特殊需要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自文件实施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未注明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适用前款文件的最长有效期规定。
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发布。
第九条 政法股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下材料送至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
(一)备案报告,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生效日期以及发布形式;
(二)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以及电子文本;
(三)起草说明;
(四)制定依据;
(五)县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政法股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
第十一条 应当每隔2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和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的调整情况,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修订或者废止,并同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修订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规范性文件的拟稿人、核稿人和主办股(室)的负责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统计监督制度。各股(室)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将作为贯彻《平昌县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