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阳街道广大群众:
进入春季以来,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辖区内森林生态资源和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芦阳街道党工委、街道办研究,特告知如下:
一、 辖区居民做到以下职责
(一)用火严格执行“八不烧”:即未经批准不烧、风大不烧、久晴不雨不烧、天干物燥不烧、未开好防火隔离带不烧、未组织好劳力不烧、无现场指挥者不烧、未准备好打火工具不烧;
(二)家长、学校要加强对小孩、学生的教育,禁止小孩、学生在林缘和林区内玩火;
(三)加强对憨、傻、痴、呆、未成年人等人员的监护管理,切实尽到监护责任;
(四)消除森林火险隐患,对林缘和林区内的用火设施一律销毁或关闭;
(五)发现野外用火行为自觉予以制止。
二、知晓森林高火险期的时间规定及注意事项。
(一)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止,为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务必做到以下两点:
1、禁止野外用火。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行为,自觉远离火源,进山不携带火种,农耕农事活动不焚烧秸秆及杂物。禁止在林缘和林区内用火;
2、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提前3日就用火时间、地点、种类向村、社区报告并登记。
(二)戒严期:每年12月1日起至次年5月10日止,为森林防火戒严期。戒严期内务必做到以下几点:
1、林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引火用火,禁止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烧马蜂窝、熏蛇鼠;禁止烧田基草、玉米杆、稻草、豆杆等烧杂烧灰积肥;严禁烧荒烧炭或者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严禁烧山狩猎等活动;
2、积极倡导文明祭祀,禁止在林区内及林区附近上坟烧纸、上坟祭祖扫墓时禁止焚烧香烛、纸钱,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3、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三、法律责任 温馨提醒
对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处罚。(附:第五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处罚规定:
1、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处200元罚款或警告;
2、有森林火险隐患,经街道办或村社区通知仍不消除隐患的,处200元至3000元的罚款或警告;
3、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并处2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二)火情报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当地村(社区)负责人或拨打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警电话,凡属具备扑火能力的人,接到火情命令,应积极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凡因渎职、失职酿成重大森林火灾的,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防火需要大家的共同参与,有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森林火灾就一定会远离我们,芦山的山水会更加秀美,生态会更加安全。
芦阳街道森林防火报警电话: 0835-6522008
芦阳街道办森林防火指挥部
201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