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2018年3月1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此次宪法修改,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专门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并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为监察委员会建立组织体系、履行职能职责、运用相关权限、构建配合制约机制、强化自我监督等提供了根本依据。这一重要修改,贯彻了党的十九大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战略决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全面从严治党出发,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积极推进改革及试点工作并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将改革实践成果提炼上升为宪法规定,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和充分的法理支撑。目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范围过窄。这就要求适应形势发展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真正把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 要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强化法治思维模式的建立,不断提高反腐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反腐败斗争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的是要依靠制度、依靠纪律、依靠法律,此举必将有力推动我国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并作出相关规定,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监察法制定于宪有源,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行百里者半九十”。这意味着,要夺取反腐败斗争的最终胜利,还必须一如既往坚持高压反腐。高压反腐的具体实现路径就是: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