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机关食堂管理有章可循,充分发挥机关食堂为机关干部职工服务的职能,制定机关食堂管理制度。
(一)机关食堂必须全力保证机关的公务接待餐,确保机关干部职工午餐、晚餐供应,并不断提高供餐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机关食堂由分管机关事务的党委委员专职管理,由党政办负责协调;
(三)食堂工作人员在确保供餐水平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减少浪费;
(四)食堂工作人员享有对食堂公有资产的使用权,并负有保护维修的责任。损坏的负责维修,丢失的照价赔偿,报废的需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妥善处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食堂工作人员须定期参加体检,确认身体健康以后方可上岗。工作期间着整洁干净工作服。要讲究卫生,勤剪指甲,操作前必须洗手。患有流行、传染性疾病时应立即报告,暂停接触食物的工作,直到疾病痊愈为止;
(六)保持餐具、厨具和操作间卫生。餐具必须洗涮干净,流水冲刷,平时存放在消毒柜中;经常清理厨具污渍,保持清洁干净;生、熟菜板(刀)要分开,不能混用;操作间每月彻底清理擦洗1次;餐具厨具不得外借;严防食物中毒;
(七)餐厅保持整洁、干净。窗明几净,物见本色,无灰尘、无污溃,清扫擦拭及时彻底。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灭鼠灭蝇,保证始终达到灭鼠灭蝇标准。食堂工作人员有责任维持就餐秩序;
(八)保证供餐服务时间。午餐应在12:00—12:30内保证供应。工作餐、接待餐制作在时间空余的情况下应保证,服务热情;
(九)用餐形式及标准:午餐(分餐制,三菜一汤)15元/人。机关的接待餐(4人以上)标准由党政办主任按照相关领导的指示批办。接待餐原则上按照80-120元/桌标准安排;
(十)机关干部按每人每餐3元标准缴纳伙食费;
(十一)食堂工作人员每月凭记事本到财政所结帐一次,做到日结月清;
(十二)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凡未到用餐时间一律不准用餐,每发现一例,对食堂工作人员每人罚款10元,擅自用餐人员不听劝阻的每人罚款20元(特殊情况除外);
(十三)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闲余时间不得随便离开,做到有事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