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双石镇机关请假销制度。
第一条 请假手续
(一)请假不超过一天的,向分管领导请假即可。
(二)请假一天至两天的,向书记、镇长请假,并告知分管领导知晓,交分管领导签字的书面假条到办公室存档。
(三)请假两天及以上的,向书记、镇长请假,告知分管领导,并交经书记或镇长签字的假条到办公室存档。
(四)凡请假者,需提前一天履行相关手续,请假结束后,须在上班第一时间向党政办销假。
第二条 所有请假事由必须真实,如发现虚假事由请假的,一经查实,即做旷工处理,按请假天数计旷工天数。
第三条 病假两天及其以上的需补交医院相关证明,事假每请一天扣除当月差旅补助30元,依次累加。病假、事假无论时间长短都必须向有关领导请假告知,绝不能不告而别,不请自走。无人知晓去向,无故不按时上班者视为旷工。
第四条 未请假擅自缺席的,请假逾期未归而未解释说明的,镇纪委、党政办联合检查不在岗分管领导不清楚去向的,均视为无故旷工,一次扣除当月差旅补助100元,无故旷工三天以上,扣除当月差旅补助。全年累计旷工5天及其以上的,扣除年终考核奖50%,累计旷工10天及其以上的,扣除年终考核奖,同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全年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5天,超过5天的,前5天扣除1天未休假补助,5天以上每增加1天再扣除1天未休假补助,依次累加,直至扣完全年未休假补助。
第六条 对确有急事或急诊事前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的,须按请假类型、天数尽快以电话等口头方式向分管领导、书记、镇长请假,上班后补办请销假手续。
第七条 镇纪委、党政办将联合定期不定期的抽查镇干部的工作履职情况,如发现违反上述制度情况将按照上述办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