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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石镇政府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单位:双石镇 发布时间: 2018-04-27 16: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为进一步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机关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和管理,强化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建立节约型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范围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产、交通运输工具、办公用品、办公家具、专用设备和其它固定资产。     

 1、由镇财政购置的,在财务列报,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列入统一管理。

2、通过上级划拨或有关单位捐赠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不在财政列报,但产权归镇政府的,应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并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列入统一管理。

二、管理程序

3、各科室新购置固定资产,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党政办,经审核并由领导签批后由财政所负责购置并办理入账手续。未经批准,各科室不准自行购置固定资产,否则不予报销。

4、通过划拨、捐赠等其他形式取得固定资产,由党政办统一接收,根据领导研究意见进行分配,填写资产转移使用审批表,并由财政所负责办理入账手续。

5、各科室需要报废的资产,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党政办,经审查、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统一报废处理,并由财政所办理账务手续。

6、每年8月份由党政办会同财政所对固定资产实物清查一次。出现问题及时查处、调整。

7、对固定资产增加、减少、调整、报废、核查实行登记制度,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 一式三份,科室、党政办、财政所各一份,有关负责人签字盖章有效。

三、管理责任

8、镇财政所对机关固定资产总量(额)进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明确专人负责;建立的明细账能够及时反映、查询各科室固定资产状况,从账务上建立便捷的查询、监控系统,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及时处理。

9、镇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固定资产配置、处置、调整的审核和管理。

10、各科室负责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维护,负责本部门资产的安全、完整。

11、因人事调整涉及科室负责人变动的,进行离任审计的同时进行资产审查,并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12、凡因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致使固定资产发生被窃、遗失、损毁的,查清责任,给予科室负责人和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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