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党委工作运行机制,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宝盛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宝盛乡党委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条 乡党委重大决策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党委会讨论和决定。凡属本乡工作中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决策,要按照程序规定,经过乡党委会讨论和决定。
第三条乡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主要研究决定本乡的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决定的具体意见、措施;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乡党代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部署的具体意见、措施。
(二)研究部署本乡党的建设,包括本级班子、村、企业和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及制度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决定本乡中长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措施、要求。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推荐、提名、任免、调整、调入调出及奖惩事项;研究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表扬等事项。
(五)研究审定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对需要由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七)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治建设、集镇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八)研究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和材料。
(九)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党员入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十)其他需要乡党委研究的问题。
乡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乡党委会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相关人员列席有关议题并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研究完毕即退席。
党委会讨论和决定事项,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确定议题。党委会议题由书记确定,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二)会议通知。党委会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需要党委会审定的事项,经书记同意,可以在会前征求党委委员意见。
(三)会前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和有关党委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党委委员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决策。
(四)会议讨论。党委会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畅所欲言,对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当充分研究讨论,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议题讨论前,由议题提出人介绍情况、作出说明。
(五)进行表决。在对所议事项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党委委员进行表决。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
(六)会议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如经讨论酝酿后仍分歧较大,一般应当缓议,经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进行研究。
(七)形成纪要。党委会由党政综合办专人记录并起草形成会议纪要。经党委会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
(八)决议实施。党委会对讨论和研究事项作出决定后,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党委委员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及时向书记汇报,重大事项应当向党委汇报。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应当由党委会决定。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
乡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参会人员一般应包括乡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乡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以及会议议题涉及的乡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派驻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可邀请一定数量的普通党员旁听。党委扩大会不得代替党委会作出决策。党委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第四条 对不需要或者不能及时召开乡党委会研究部署的重要工作,经乡党委书记同意,可以乡党委名义召开工作会议进行研究部署。
第五条 乡党委应当加强对同级人大、政府的领导,定期听取人大、政府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人大、政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