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以下简称局)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局公文是局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公文管理包括公文保密、日常管理和公文系统管理等。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局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股室的公文处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六条 局各股室按照《条例》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各股室负责同志要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股室的公文处理工作。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作风严谨、忠于职守、廉洁正派、保守秘密,熟悉领导工作分工和各职能部门职责,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七条 公文处理涉及职务任免、工作调动、出国、就学、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评选先进或者涉及处分、检举、案件查处等内容的,有关当事人应予回避。
第八条 局办公室对公文的起草、复核、成文质量、发文数量和办文时效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适时通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局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局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属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适用于向县内外宣布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八)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刷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份号一般用6位3号黑体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2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绝密 30年,机密 20年,秘密 10年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或“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3行。
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2行位置,由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不加“第”字。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六)签发人。“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和会签人姓名。联合上报公文,必须标注全部签发人和会签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公文版头已明显反映发文机关名称的,可不标注。标题应注重提炼,准确简要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4个以上(含)机关联合行文时,标题中发文机关名称可省略。标题中除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标题一般用2号方正小标宋简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使用梯形或菱形,不应使用上下长度一样的长方形或上下长、中间短的沙漏型。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公文内容准确确定主送机关,不随意扩大或缩小主送范围。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
(九)正文。公文的主题,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公文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十)附件说明。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署名应与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相一致。编排于正文(或附件说明)下两行,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
(十三)印章。公文除纪要、电报外,应当加盖机关印章;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十四)附注。公文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该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上行文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联合上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参考资料。附件应置于主件之后,另面编排,与主件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十八)页码。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 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做到应用体例统一。
第十二条 公文板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执行。
第十三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注A4型,左侧装订。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 行文应当却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向省、市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我局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市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我局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事一请。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需经县委、县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我局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
(三)局机关、局党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五)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八条 除局办公室外,其余各股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起草
第十九条 按照职责分工的原则确定公文起草股室和起草人。重要或涉及重大问题公文的起草,应采取集体研究、个人执笔起草的方式进行。起草股室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
第二十条 起草公文应由掌握相关政策、熟悉工作内容、文字能力强的人员承担,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上级机关的指示、意见和要求,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并同现行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所提建议和拟办意见明确可操作。
(三)内容简洁、篇幅简短、主题突出、观点鲜明、条理清晰、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定密准确、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紧急公文应体现紧急原因,并根据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六)正确标注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依法依规取得公开方式。
(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应当核实无误。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明具体年、月、日。
(八)公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名称原则上采用中文。
(九)公文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标准。
(十)除已被社会广泛使用并认可的简称外,其余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第二十一条 起草重要公文应附起草说明,简要说明办文依据、基本情况、办理过程和拟办建议等内容。
第六章 公文审核
第二十二条 起草股室对所办理公文的内容和形式要认真审核,确保准确无误,经股室负责人核稿后送局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以局或局党委名义发文,送局领导审签前须经局办公室审核。公文审核的重点: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报批程序是否合规,所附材料是否齐备;
(三)相关部门是否会签,协商意见是否一致;
(四)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请示事项是否明确,拟办建议是否恰当,报告是否夹带请示事项;
(五)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六)公开方式、紧急程度、密级、印发范围是否准确、恰当。
(七)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文属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应该在送局办公室前进行合法性审查。公文合法性审查的重点是: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执行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如发现公文文稿不符合上述要求或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该由起草股室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经审核不宜或无需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股室并说明理由。
第七章 公文签发
第二十六条 公文应当经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
(一)局上行文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局领导签发。局平行文、函由分管领导签发。内容重要、涉及面广、对全局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识的公文,由分管领导核报局长签发。
(二)以局党委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党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签发。
第二十七条 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签阅或签发视为同意。
第八章 联合发文和会签
第二十八条 局与局外单位联合发文或会签,主办股室应在局内达成一致意见后,与局外单位就发文内容、发文方式、主办单位等进行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再履行局发文程序,经局领导签发,并由主办股室送局外单位联合签发或会签,局办公室登记发文字号。
第二十九条 局外单位与局联合发文或会签,由局办公室批转有关股室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局领导签批。主办股室应会同相关部门对发文内容、发文方式、主办单位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核;有不同意见的,应沟通协商取得一致;如不能取得一致,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签批;需要复函的,一并起草复函报局领导签批。
第三十条 局外单位与局联合发文印制时,由主办股室派人校核和监印。
第九章 发文办理
第三十一条 发文办理包括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等主要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文需主办股室复核后方可正式付印,已经签批过的文件,一般不得再行修改。如确需修改且内容无重大变动的,向局办公室报告同意后修改;如有实质性修改,应报原签批人复审。
第三十三条 以局党委、局机关、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局办公室登记确定发文字号。以其他股室名义制发的非正式公文和执法文书由主办股室登记编号。
第三十四条 公文印制完成后,印制部门应立即通知主办股室领取、发送。
第三十五条 以局党委、局机关、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主办股室应将制成公文送局办公室存查。
发送涉密公文,必须由主办股室核发并严格记录每份公文发送去向。发送记录和公文一并归档。
第十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六条 收文办理指对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主要程序。
第三十七条 局机关收到的各类公文由局办公室进行审核、登记。对收到的公文应当对照清单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并注明签收时间。
第三十八条 对收到的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单位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等是否符合公文要求。
局机关收到的公文,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收文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签批和确定承办股室。
局机关收到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局办公室分批相关股室办理。重要公文,按照局领导分工,报请分管领导或局长签批;重大事项报送局长签批。领导阅批文件应签署本人全名、日期。
局机关收到需要阅知的上级机关公文,由局办公室分送局领导阅批。
第四十条 各股室和局属事业单位对承办的公文要从快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局办公室负责督促承办股室按期办结。
第四十一条 传阅传批公文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紧急公文的传阅传批应采取分传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公文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十一章 办理时限
第四十三条 公文要及时办理,注意时效。办理重要公文应为局领导研究决策和公文运转、审核、印制等预留时间。
第四十四条 收文标明办理时限的,应按标明的办理时限办理完毕。
收文标注特急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标注加急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办结;普通收文,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五条 局党委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需修改的公文,应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修改呈批。
第十二章 公文归档
第四十六条 在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成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公文应根据国家有关档案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 机关档案工作实行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归档公文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四十八条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应将其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规定移交、清退。
第十三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有关商业秘密的安全。
第五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五十一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转换站或者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五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五十四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鉴定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五十五条 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